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20:30:03浏览67次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为他人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客户索取财物或者收受客户财物的行为。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权力寻求财产和交易权力和金钱是一种犯罪。目前,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分子数量空前。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关注的焦点。现在,我想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谈谈受贿罪及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一、受贿罪客体的确定
(一)对客体的不同看法
多年来,关于受贿罪的客体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外国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它的目标是官方行为的纯粹性和真实性。有些人认为这是清廉的官方行为。有些人认为这是官方行为的无偿性质。有些人认为这是对国家意志的阻挠或篡改。 (1)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最初的一般理论认为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现在也有许多新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三类:新的简单对象理论、复杂对象理论、基本对象和选择对象理论的结合。
贿赂犯罪的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廉洁。
(2)“贿赂”的认定
贿赂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其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财产说、物质利益说和利益说。物质利益理论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应明确界定物质利益:“受贿罪中的财产”是指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普遍等价物。可以交换的、有形的和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并可行使材料索赔证书。根据这一定义,财产主要包括三类:1 .钱。金钱是可以实现物质利益的普遍等价物。毫无疑问,金钱变成了贿赂。金钱属于“财富”的范畴,而不是事物的范畴。2.事情。这里所说的东西只是指可以交换的、有形的和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这里的“物”是民法中的“物”的概念。3、可以行使领取物质利益证书的权利。其特征是: 第一,这种证书可以证明某种权利的存在,也是一种请求权。包括证明一定的物权、债权、股权或期权的存在。 第二,本证书记录的内容是为了获得某些物质利益。 第三,这种证书是可交换的。换句话说,这种证书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转让,只有持有人才能根据证书中记录的内容要求某些物质利益。 第四,这种证书的载体可以是文字或其他物质形式,也可以只是一种符号。这种物质利益是由一组符号证明的。
根据上述分析,受贿罪中“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能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证据”与金钱和物质的区别可以表述为:前者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财产,而后者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财产。这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