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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多少种犯罪,刑法第184条受贿犯罪规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09:00:10浏览67次

2.客观地说,受贿罪的构成不以“从事公共事务”为条件。《刑法》第184条第2款没有要求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从事公职的条件,如果他们犯有贿赂罪。因此,对这类人员作为贿赂主体的适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规定的“公共服务”是同时对两种人员的限制。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非国有金融机构的人员都必须具备从事公共服务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不要求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共服务。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敲诈勒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使不从事公务,也应当以受贿罪论处。作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原因是《刑法》第163条第3款同时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和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和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的“从事公共服务”要求,而第184条第2款没有这种限制,这显然是立法的一项特别规定。张明楷教授在分析法律条文的功能时提出了分析法律条文性质的理论。

根据法律条文的不同功能,分为两种类型:通知性条文和法律拟制。前者是指促使司法人员注意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免被司法人员忽视的规定。此类法规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法规的内容,而只是重述相关法规的内容,因此不会导致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行为也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拟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使一个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也必须在刑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两者区别的意义在于澄清该条例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条例或基本条例,以及是否导致不同行为的同等对待。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张教授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属于通知规定,即《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涉及的两款只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复,并不导致不符合某些规定的行为也按规定处理。作者不同意这一点。笔者认为,法律拟制是法律的一项特殊规定。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它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典型犯罪形态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但它不是法律上的不作为,而是刑法为特殊主体设定的特殊义务。《刑法》第184条第2款确实提出了一个法律拟制,即即使国有金融机构不从事公共服务,只要就身份而言属于国有金融机构,就应对贿赂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导致“修正或补充相关法规或基本法规,导致不同行为得到平等对待”的结果。因此,《刑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单独构成受贿罪的真实身份时,并不构成从事公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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