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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行为,淮南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诉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3:20:05浏览56次

1992年8月至1998年1月,61岁的丛担任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常委、组织部长。从1998年6月起,他担任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作委员会秘书。自2003年5月以来,他一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南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席。

检察机关指控丛明山从1994年到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67人相当于102多万元人民币和1.05万美元的贿赂。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用100万元的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为其他单位挪用公款30万元,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

丛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05年11月24日,蚌埠市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他。2006年4月25日,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的指控表明,丛在任职前后十余年间收受他人贿赂,因职务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职权性和阶段性特征。从1993年到1998年,他担任组织部副部长、淮南市委常委、淮南市组织部长,收受贿赂主要是为了解决他人的工作安排、晋升、调动等事宜。大部分行贿者是当地党政官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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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6万余元和500美元。1999年至2003年担任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管委会主任期间,丛明山收受贿赂主要是为企业进入开发区、企业使用资金、承包工程和人员转移等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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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贿者是企业的董事长和经理,受贿金额相对较大。现阶段,他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多万元和1万美元。2003年至2005年,他在明山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解决工作安排问题。他每次接受的贿赂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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