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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兑现,帮助他人兑现车皮受贿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16:40:07浏览107次

[要点]

铁路局货运调度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客户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7)成铁兴子楚第17号

[案例]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代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成都铁路局调度处货运调度员,住成都市金牛区肖佳村4巷8号20号楼22号。

2006年1月至4月,被告代表徐谋谋、戴兴顺、罗荣光(均已被判刑)为云南宣威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宣威万象贸易有限公司安排装船计划。

精华阅读:方法是一种特定的规定,对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以《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列的形式,指使委托人将有关财物交给特定当事人的,以受贿罪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以受贿罪..点击阅读

在被告代表某些人同意后,他利用自己的地位来确保两家公司的货车计划得以实现。同年3月1日、6月9日和7月3日,他们通过银行转账相互收取了“疏通费”,共计10.9万元。

2006年2月,应曾的要求,被告代表某个人为四川绵竹鸿福化工有限公司安排了一份装车计划。在被告代表某个人的同意和他在该单位的同事的帮助下,被告确保了公司货车计划的完成。同年5月18日、6月2日、6月28日和7月31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四次收到对方的“便利费”,共计6万元。

2005年12月,被告代表某客户为铁路运输客户安排装车计划,经被告代表某客户同意后,在本单位同事的帮助下,保证完成叶要求的货车计划。2005年12月4日、2006年12月25日、2006年5月25日、6月2日、6月18日,他先后五次收到叶牟某的“疏通费”,共计4100元。事件发生后,被告代表一人归还了所有被盗的钱。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代表某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8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试用]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成都铁路局的货运调度员,在组织和指挥铁路运输生产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应被视为国家雇员。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从云南宣威吉祥贸易公司和宣威万象经贸有限公司非法收受共计109,000元,为这两家公司谋取利益。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四川绵竹鸿福化工有限公司和叶牟牟牟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鸿福化工有限公司和叶牟牟6.41万元。他们的行为构成贿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表特定的人收受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指控成立。根据01030第385条第1款、第388条、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a)项、第93条第2款、第59条和第64条的规定,被告以受贿罪为由,代表某人被判处10年零3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没收贿赂所得17.31万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代表某一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论]

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公司和企业人员的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构成贿赂。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分析如下:

所谓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大量行为。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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