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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11:00:09浏览145次

内容

一、事后贿赂的概念4

二、事后贿赂认定的前提.......5

(1)受贿罪的性质6

(2)保护贿赂犯罪的利益.............6

(3)贿赂犯罪的实践与结构6

Iii .事后贿赂的定性处理8

论文摘要刍议

由于其内部结构的特殊性,贿赂犯罪往往呈现出复杂而非典型的形式,其中事后贿赂最为典型,给认定带来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后。主要有三种情况:任职后收受金钱和财物的行为、任职后调解后收受金钱和财物的行为、先求后领的收受金钱和财物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种情况下的受贿罪的认定。事后贿赂的认定应明确以下前提:一是贿赂罪的性质,即贿赂的处罚核心,就贿赂而言,其非法核心实质在于订立非法协议。其次,受贿罪保护的法律利益,一般来说,包括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公务员的诚信制度和公职人员的不受贿。本文同意讨论事后贿赂的认定问题。 第三,受贿罪的实施是索取、承诺和收受贿赂,直接侵犯了公职人员的不可销售性。其次,事后贿赂的定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事后贿赂仅限于先求后受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为客户谋取利益后,明知是职务的“报酬”而接受或索取客户贿赂的行为。双方在本法案中没有关于贿赂的约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犯罪后有关于事后贿赂的约定。事后贿赂中的事前行为是否违反职务要求,并不影响其整体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其次,事后受贿罪中所谓的事后故意是犯罪故意,符合犯罪故意的基本原则。 第三,事后受贿罪与事前受贿罪,通常被称为典型的受贿罪,在规范意义上是等同的。

关键词:事后受贿罪;质量保护法;福利索赔期;故意贿赂

中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的特殊内部结构,它往往表现出复杂而非典型的形式,造成认定上的困难,其中事后贿赂最为典型。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以征求学术界同仁的意见。

第一,事后贿赂的概念

在刑法中,对“事后”的提法并不多,在犯罪故意的类型上,可以概括为“事后”。国家犯罪中事后不可撤销的行为;后来的抢劫分则等。从这些“事后”要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事后”是指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未来的情形,是指时间要件在刑法中没有建设性意义的事实。在受贿罪中,由于构成要件的多样性,构成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错位(与先求后受的标准情况相比)。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执行某些公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收取财产,或者退休人员利用其以前的公务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财产。这种行为不同于典型的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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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实构成的微妙差异,确定他们的罪行的困难需要我们耐心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履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义务后收受金钱和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就职后的现金接受行为。

这种类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客户达成协议,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利益实施公务行为,并在退休后进行现金贿赂。

2.离职后调解型接受行为。即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退休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

3.通过先寻求再接受的方式接受金钱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他在担任某个职务为客户谋取利益时或之前没有收受贿赂,他或她也没有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事后都同意兑现贿赂。然而,在获利之后,该演员知道他或她因为他或她的职位而获得或同意贿赂。这里的“谋”是指为他人谋利益的任职行为,这里的“职”是指任职后的接受等行为,限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接受。

在第一种情况下,离职后收受现金行为实际上是典型贿赂犯罪的简单变种。仅在犯罪的实施步骤中对其进行了修改。其本质是受贿罪,因为主观上有行贿的意图,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做出离职后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目的是为了将来接受财产。虽然行为人受贿时已经退休,没有职务身份,但从表面上看,这不符合典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笔者认为,收受时的非官方身份并不影响该行为的犯罪性质,因为从理论上讲,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犯罪并不是为了收受财物的行为。换句话说,当接受或同意客户时,行为者不需要使用官方位置。因此,即使该行为人已经退休,他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他的官职的完整性,应作为受贿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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