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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07:55:03浏览101次

[摘要]: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中的“贿赂”应是财产。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是普遍的等价物,可以实现物质利益,也可以交换有形的、有用的东西或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它主要包括三类:金钱、货物和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文件。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即掌握、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收受贿赂、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何将现行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和第388条关于贿赂的规定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刑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受贿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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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贿赂”在受贿罪中的含义

关于贿赂的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财产理论。这意味着贿赂应限于金钱和货物,即财产。2.物质利益理论。根据这一说法,贿赂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和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取消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3.兴趣理论。这意味着贿赂应该指财产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换句话说,贿赂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人们认为,所有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或非财产利益都应被视为贿赂。根据现行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的“贿赂”应当是财产,即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根据"财产"的内在含义,贿赂犯罪中"财产"的定义大致如下: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普遍等价物,以及能够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有形、可用或证据。根据这个定义,主要有三类:

1.钱。通用等价物,可以实现物质利益。毫无疑问,金钱可以是贿赂。具体来说,钱属于“财富”的范畴,而不是事物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者使用假币“行贿”,当行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假币时,受贿者将作为受贿未遂受到处罚。原因是假币虽然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

受贿者基于理解上的错误而接受贿赂,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因此应当考虑受贿罪的未遂。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不能被视为提供贿赂罪,因为假币没有使用价值,“行贿者”完全是利用欺骗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应被视为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2.事情。这仅指可以交换的有形的和有用的东西。这与民法中“物”的概念基本一致。根据民法理论,物质是指“存在于人之外,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并能被人控制的物质产品”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它是有形的,即它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的自然属性,这种属性可以用现代技术来衡量。有形不等于固定;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东西也是一种东西。例如,电、气、热在刑法中都属于“物”的范畴,在受贿罪中自然也属于“物”的范畴。如果犯罪者接受电、煤气、暖气等。由他人免费提供,并且如果其价值达到贿赂罪的定罪金额,他将被视为犯有贿赂罪。 第二,它是可交换的。事实上,可交换性是基于能够现实地控制它。对于无法控制的事物,即使它们是有形的,在刑法中也不属于“事物”。 第三,它具有实用价值。换句话说,它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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