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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起刑点,受贿罪法定刑完善初探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19:40:04浏览68次

目前,我国对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对贪污罪的处罚来确定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收受贿赂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主动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纵观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个特点:

1.严厉的惩罚。中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这在世界上是罕见的。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立法者对受贿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废除死刑、放宽刑罚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这种法定刑罚可以说是与时代潮流背道而驰。

2.清点赃物定罪。赃物定罪是我国刑事立法中惩治财产犯罪的一项传统原则。这一原则在惩治贿赂犯罪中的运用表现在根据受贿者所得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刑罚。然而,以国家官员行为的完整性为对象的贿赂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其赃款数额是否适当值得探讨。

虽然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作为最隐蔽的犯罪之一,贿赂犯罪仍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蔓延。其原因非常复杂,但法律惩罚设计上的缺陷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因素。鉴于此,笔者建议对受贿罪的法定刑进行如下改进。

一、增加罚款

收受贿赂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没收财产。此外,刑法没有规定其他经济处罚措施,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没收财产的单一手段对受贿者实施经济处罚成为可能。然而,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表现在它的不可收缩性上。因此,罪犯不可能因执行的赦免条件而免于没收财产,也不可能因悔罪而减少没收的份额来鼓励罪犯,因此很难体现执行的赦免或奖励性与执行的温和性相统一的理性规定。

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加强了罚金刑的适用。这表明罚金刑的生命力依然旺盛,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刑罚改革运动的要求。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对贿赂行为的罚金刑,这是一种贪赃枉法的犯罪,所以不能说它不是一种缺陷。罚金刑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在国外已有许多立法例,如《法国刑法典》,其中规定贿赂犯罪人可被处以许诺或收受金额两倍的罚金。但是,在《西班牙刑法典》,罚款三倍的va

我国刑法对资格的规定表现为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可以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他们在国家机关中的发言权、发表权、集会权、结社权、游行权、示威权和担任职务权,或者在国有公司、企业、机构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但是,在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中,除了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当然还有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之外,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来说,其犯罪行为已经表现出职业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其再次担任公职的资格进行限制。在这方面,国外一些立法案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如果香港法律规定,任何行贿者在10年内丧失担任、被选举或被任命为行政会议、立法会议或市政会议成员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成员的资格。法院还可以明确禁止该人在法人团体、公共机构或公司中继续任职或执业,最长期限为10年。[11]在澳门的刑法中也可以看到同样的立法。因此,提交人建议,除了监禁或刑事拘留之外,贿赂罪犯还应被剥夺在一定时间内担任公职或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

将剥夺政治权利与贿赂犯罪联系起来,需要在我国增设剥夺政治权利刑。根据现行刑法,如果贿赂犯罪人被额外剥夺政治权利,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过刑”问题。因为并非所有这些人都需要被剥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受贿罪实施资格刑一般只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第3项和第4项的内容,这就要求刑法将原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分解和扩大为两种不同的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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