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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受贿犯罪特殊证据规则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9 16:55:02浏览53次

近年来,随着对贿赂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现行证据规则与贿赂案件查处之间的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分散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范和程序的规定中,不够系统,也没有专门针对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针对普通刑事犯罪的。以普通刑事犯罪为基础的证据规则与贿赂证据的特点存在冲突。

(1)司法机关的证据责任与其收集贿赂犯罪证据的能力之间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一般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受贿罪的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证人和被害人都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贿赂犯罪缺乏这两种主要的罪证来源,客观上限制了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能力。其次,言词证据优先的特点决定了受贿罪的证据收集依赖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供述。司法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和逻辑推理来确认口供的真实性,因此在一些贿赂案件中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滥用职权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名义起诉,甚至撤销案件。

(2)贿赂犯罪的证据特征与现行证明标准和要求的冲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和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糙,对贿赂等具体犯罪没有特殊的证据标准和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普通刑事犯罪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基本被采纳。贿赂证据的特点使其难以满足上述标准和要求。

笔者认为,在借鉴国外诉讼制度和改革诉讼模式的过程中,我国应借鉴与国外诉讼制度相关的证据规则,尤其是有特色的证据规则,将打击贿赂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强制作证”和“刑事豁免”制度,即国家可以强制贿赂犯罪的知情人提供证据。如果知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被视为“抗拒证人”,并受到刑事处罚,以迫使其同意提供证据;在内部人提供证据证明贿赂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他也是贿赂犯罪的嫌疑人,可以转化为污点证人并给予“刑事豁免”,以有效保证相关内部人作证。

美国司法机关在调查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已经采用了“强制作证”和“刑事豁免”的方法。英国、加拿大和德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和对坦白从宽政策的规定有其局限性。首先,法律没有对坦白从宽处理的后果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行贿者的最终地位是不确定的,这不利于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真实和透彻的描述。二是证人作证义务得不到保障,知情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不受“强制作证”制度的约束。这些问题很难保证内幕人士或行贿者在法庭上如实作证。因此,有必要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强制作证”和“刑事豁免”制度。

(2)建立推定规则,将贿赂犯罪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贿人本人,解决司法机关取证的困境。英国是第一个规定贿赂推定的国家。印度、新加坡等国家也规定了

(3)取消对贿赂嫌疑人的主观证据要求。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证据,如犯罪目的和动机,只能通过自己的供述获得,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

此外,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贿赂犯罪嫌疑人以认罪为基础获取证据的方式也将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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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亲属的案件包括三种情况:(1)共同故意贿赂。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他知道他的亲属会索取或收受贿赂。它可以分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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