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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案件入罪标准应当细化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10:45:01浏览96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特别强调交易价格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且符合“显而易见”的限制性条件时,方可收受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显而易见”一词客观上是字面解释中的程度副词,控辩双方主观上存在不同的利益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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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贿赂案件的认定所谓证券贿赂案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证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因此,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客体。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有价证券价值表示的产权在实现之前必须实际持有其有价证券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提单、仓单等。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点击阅读

,各方对如何控制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迫切需要细化实际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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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点击阅读

为此,提交人认为,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以下补充或修订是适当的

首先,鉴于此类交易的对象大多是房屋、汽车等大型贵重物品,《意见》中“明显”高或低的定义可以通过“比例加金额”的方式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定罪金额标准。

第二,在采用“比例加金额”的定罪标准时,设定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比例”标准的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妥协并考虑使其统一。具体数额标准可由“两高”指导下达,然后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在本地区实施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从《意见》的立法意图来看,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定罪数额肯定要远远高于立案5000元。

根据“罪刑统一”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的定罪标准重新设定相应的量刑幅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杨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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