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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索贿行为,官员的投资回报是否为索贿行为?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1 20:00:07浏览138次

【相关案例】

当事人孙谋是一个市政建设委员会的副主任,但在他的任期内,他与该市的市委书记意见相左,没有晋升的希望。他觉得自己的仕途已经走到了尽头,所以他开始经商。孙谋在与盛某、高某等朋友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提交了辞呈。根据协议,孙谋前期投资510万元,但投资完成后,公司也开始运营一段时间。他的辞职报告未获批准。该市还安排他担任出口加工区行政委员会副主任,这无异于被边缘化。

尽管孙谋有100个理由不想去,但一些官场朋友此时警告他不要与市委书记相处,否则什么也做不了。

所以孙谋不情愿地接受了组织安排,准备去出口加工区任职。然而,他将面临如何通过与现有股东谈判撤回其股份的问题。盛等股东的意思是,孙前期投资510万元,本金可以返还,返还部分按个人贷款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即补偿80万元。

然而,孙谋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除了返还510万元,他还应该支付240万元作为回报。孙谋的理由是他投资的项目将来会有好的回报。他退出后,他放弃的好处将是巨大的。根据目前的工程进度,他认为240万元是合理的。盛等人认为240万元太高了,于是提交董事会讨论。最后,董事会以决议的形式与sun达成一致,同意在510万元撤资的基础上再支付240万元。

孙谋因其他贿赂相关原因被司法机关拘留后,涉及上述投资回报。检察院认为240万元是贿赂,这是贿赂的加重情节。这引发了一场关于投资回报应该正常还是应该索贿的争论。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辩论更加激烈。

一审法院裁定,240万元中的80万元不构成犯罪,但另外160万元是贿赂,将从重处罚。

精华阅读:陈健是谁,陈健受贿案

被告陈建,男,38岁,原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书记。被告陈建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结束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1996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陈建的犯罪事实如下:1993年6月至9月。被告陈..点击阅读

法院的理由是盛愿意支付80万元,而另外160万元不愿意支付。只是在孙向股东施压之后,他才害怕得罪股东。

【律师说法】

一、在司法实践中,索贿行为都是怎么表现的?索贿必须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

1.当别人有自己的职责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别人的财产。如果其他人不交付财产,他们就不能满足其他人的要求。

2.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某些公务行为的过程中借机索取他人的财产。

3.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后索取他人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我反对的是孙收受240万元是索贿的主要原因,即这笔钱与孙的公务行为无关。在整个投资合作过程中,盛等人并没有询问孙的公务行为,孙也没有利用公务行为本身的机会询问。孙谋退出伙伴关系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他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有盈利趋势。因此,当他退出投资时,要求分享投资收益是合理的。

盛自己也承认,这是因为他对自己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价格上涨有了更好的预期,很快就会达到每平方米2500多元。孙撤回投资,他们可以赚更多。此外,董事会在充分考虑项目升值空间后,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决议返还240万元。

盛某的亲笔供词提到:“经过董事会研究,240万元的回报率可以达到60%,同时,它也做出了销售预期。除去税收和降低成本后,它每年可以赚600万元。董事会决定为此支付240万元。这是f的基础

律师认为,只要各方都能接受,达成的协议是合理的。所涉款项为支付费用后的返还款,并确认股东对孙投资的影响。不能仅仅因为孙是官员就把它理解为索贿。事后,所有主观解释都不能否定董事会第——号决议和根据该决议达成的股权购买协议,除非有证据表明董事会决议是被迫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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