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挪用公款刑法,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刑法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为视角的思考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2 07:30:04浏览60次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无疑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它不仅制约着司法机关的刑法适用活动,也规范着普通公民的刑事违法行为。刑事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应以刑法的司法解释为判断依据。除非刑法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立法和立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相冲突,并且以此为基础的刑法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废除或废止,否则不得拒绝适用,必须援引适用来定罪和判刑。因此,上述王某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案,只能按照1998年第《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号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合并处罚。之所以必须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因为我认为有两点值得充分考虑:

首先,在中国当前的刑法形势下,严格规则的重要性高于自由裁量权。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权的权衡一直是不同时期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法官应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传统、司法环境、法官素质等因素密切相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做出不同的选择。我国的司法环境还不是很理想。有些法官有不同的素质。允许法官或地方司法机关“突破案例解释”的弊端远远超过案例司法的好处。因此,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夏勇教授所说,“如果我们要尽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国家,就必须首先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你想追求一个更灵活的法律运行机制,你必须首先适应一个严格的,甚至是有效的机械的法治要求。”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为各级司法机关和刑事法官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不合理可能导致的定罪量刑失衡提供了出路。这就是1997年《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刑审查制度:罪犯虽然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刑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判处法定刑。1997年刑法实施前,司法机关对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但量刑明显失衡的案件适用了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犯罪分子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定刑的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低于法定刑。为了减少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根据法定处罚减轻处罚的权力移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刑法立法中明确规定减轻法定刑下的处罚,地方司法机关在刑法司法解释可能侵犯被告人权利的案件中,可以通过适用法定刑下的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此外,通过逐级上报案件,可以反馈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做出修改。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