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08:50:03浏览213次
为了更有效地惩治贿赂犯罪,有必要将贿赂资金去向问题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刑法》第《刑法》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对象一般是非特定货币。侦查机关往往很难查出赃款的去向和真实用途,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编造赃款用于公务的事实来开脱罪责。在司法实践中,在任务繁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检查贪污受贿资金的去向。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钱很难找到。有时,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某个借口经调查后被排除,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提出新的借口。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往往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借口,从而无缘无故地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更客观、准确、及时地惩治贿赂犯罪,应当尽快将贿赂资金去向问题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在正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赃款去向(如公务开支)的解释的真伪,有时甚至根本无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