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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来源不明,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13:50:04浏览151次

(13)1999年7月,江西省公路局员工给的妻子孙金元(另行处理)2万元,感谢在刘与南昌市城管人员的纠纷中给予的帮助。

后来,孙金元把这件事告诉了胡长清。

(14)1998年11月,江西省玉山县原县长彭传桥(处理另一案件)推荐胡长清为上饶地区国家税务局局长,以感谢他利用职务之便。彭以缴纳出资额的名义,给了一张存折,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15)1998年11月,海南万全石油有限公司经理海成宏(另行处理)在调查中国工商银行新余支行原行长朱牟某时,向胡长清求助,并给了胡长清2万元。胡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谢谋谋打招呼,要求对朱谋谋不要掉以轻心。

2.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底,被告人胡长清先后五次向王某、某(均为单独处理)和辛某行贿,要求其晋升和调任。

3.在调查胡长清案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扣押并冻结了其价值793.2万元的现金、存单、房屋和贵重物品。经审理,胡长清收受贿赂544.25万元,用于行贿8万元,其中有95.3万元可以证明来源合法,有161.7万元不能证明来源合法。经过调查,没有合法来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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