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5 07:36:02浏览82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9日
(1999年第1号,1998年11月2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件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根据《解释》第353条的规定,决定暂不执行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这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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