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5 08:36:04浏览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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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继续监外执行吗
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再次怀孕,你可以继续试用期。
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重病需要假释就医,或者因妇女怀孕、哺乳等原因,由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临时执行,由罪犯原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单位协助监督的特殊刑罚执行方式,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对于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保外就医或者伤害自己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单位应当协助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决定进行复核。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未服刑期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二、监外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直接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决定中止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刑事诉讼法》,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认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中止监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并抄送罪犯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执行判决、裁定期间,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在看守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看守所、看守所提出的书面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的副本送交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员工
3.司法工作人员无权检举、裁定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谋取私利或者私利,致使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三、监外执行脱管问题
不交付法律文件导致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交付犯罪分子,导致失控。
1.在对监外罪犯的调查中,发现失控主要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交付和执行过程中的不适当协调和联系造成的。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未依法及时将监外执行决定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一些监狱甚至把相关的法律文件还给罪犯本人,造成了没有人能看到文件,没有人能看到文件,甚至没有人能看到文件的情况。 第二,一些劳改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向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发送有关法律文件。他们只为在监狱外被处决的罪犯办理向处决地警察局报到的手续。原执行机关、决策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导致交接过程出现漏洞,导致失控。
2.人民法院判决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或者户籍在外省、市、自治区的罪犯,很难移交和延期执行。这种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的罪犯不在监狱服刑。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他们不能通过法院或拘留中心所在地的省级监狱管理局转到罪犯居住地的省级监狱管理局指定的监狱。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司法成本,甚至导致羁押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