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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监狱都想的什么,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6 15:45:02浏览136次

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监狱外应遵循的程序如下:

对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审批证明。罪犯所在的单位可以向医生提供关于是否存在假疾病、假疾病、自杀和自残的信息。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暂缓监外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在押罪犯进行监督改造。

罪犯离开监狱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并将0103010连同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送交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原监狱应当及时监督改造罪犯。

罪犯在服刑期间悔改或者立功,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的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的说明。

监外临时执行消失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接收尚未服刑完毕的罪犯。刑期届满后,原监狱应当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原关押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原关押的监狱。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移交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指定附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当监外临时执行的条件消失后,他们将被投入监狱执行。刑期届满,应当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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