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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期限到了怎么处理,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13:54:02浏览131次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其期限是多长?以下是五六懂法网对监视居住的认定、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以及监视居住的实施地点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监视居住的认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住所,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在中国就已经制定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并在1979年和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不断完善。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 (3)它是那些不能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需要办理案件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适宜; (五)拘留期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人或支付保证金的人可被置于监视居住之下。

三、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长六个月的监视居住。

四、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

1.监视居住的非指定居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

2.监视居住指定住所:办案机关指定的住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住所,《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仅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一)生活和休息条件正常,与讯问场所隔离;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控和管理;

(三)有保障办案安全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或者其他拘留、监督场所,不得为看守所、讯问室等特殊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区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其他办公场所除外)。然而,不清楚哪些地点可以被指定为“住宅”。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人人共享的“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的法律内容。监视居住的**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还介绍了住宅监控的执行场所和适用范围。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五六懂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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