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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被取代,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全文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14:54:02浏览12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了保外就医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是,这项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一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保外就医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没有严格控制,释放了一些不应保外就医的罪犯。 第二,“以保代放”不利于执法的严肃性。 第三,一些地区的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导致保外就医人员失控。一些公安机关没有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四,个别警察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一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今后,罪犯应当据此假释就医。

希望各地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对应当收监的罪犯坚决收监。因医疗需要继续假释的,应当确定继续释放手续的期限。对离家出走的,应责成担保人通知其限期回国,并接受监督检查。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约束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

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假释:

(a)患有严重疾病并在短时间内有死亡危险。

(二)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应当自无期徒刑执行之日起服满七年以上,或者原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按照减判后的刑期计算,减判时间为原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判时间),且长期治疗因严重慢性病无效的。但是,如果疾病恶化并有死亡风险,且康复表现良好,则可以免除上述期限。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四)年老多病,已丧失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第三条下列罪犯不得假释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正在缓期执行。

(二)犯罪严重,公众十分愤怒的;

(3)在监狱中伤害自己以逃避惩罚。

第四条严格控制对累犯、惯犯和反革命罪犯的假释,适当放宽对未成年犯、老年残疾犯和女犯的假释。

第五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经监狱、劳改队、少年拘留中心中队讨论批准,报所在单位监狱部门讨论,并邀请劳改场所的检察(组)人员列席。在p之后

第九条对经批准假释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年拘留所应当办理释放手续,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教育罪犯遵纪守法,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同时,应当及时将《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的副本或者笔录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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