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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16:51:02浏览163次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当向社会公开,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情节轻重如下: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多次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累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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