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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定贪贿犯罪不得减刑假释?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9:30:05浏览79次

看到《刑法修正案(九)》提出规定重大贿赂腐败犯罪不得减刑假释的报道,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处罚措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早在2014年3月初,笔者就此问题写过一篇短文。不同的是,只要数额和情节超过一定程度,就应该限制减刑、假释,而不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再采取此类措施,我们认为该草案中贪污贿赂的刑罚结构需要补充和完善。

一、贪污受贿认定数额与情节不应粗线条,应当细化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呈上升趋势已基本成为共识,主要表现在涉案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复杂。造成这种复杂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单从刑法来看,现行的处罚规定是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以上,由法官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自由收取。过于宽泛的处罚标准,从本质上导致了对同一罪名不同处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重刑轻刑但依法从宽等案件的发生,必然导致对涉案人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从而导致这些人敢于贪污受贿。

对某种社会现象缺乏冲击必然导致其蔓延,这是人们公认的客观规律,这也是腐败日益复杂的关键。形成刑罚震撼的前提是量刑标准要合理,涉案金额和对应情节的刑事处罚要尽可能细化,严格执行,杜绝因违法获取利益处罚过重而处罚过轻造成的贪欲源头。

二、认定数额和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应当限制减刑假释更为合理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要求死刑缓期执行后不得减刑假释,主要是为了防止刑罚被人为不合理甚至非法缩短。事实上,这种现象存在于刑罚执行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刑期较长的时候。杜绝的办法是,如果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达到一定标准,限于减刑、假释。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切断罪犯的减刑欲望,才能适应犯罪,才能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反腐败威慑。

三、不得不说的结尾的话

刑事辩护律师的天性是希望辩护人受到从轻处罚甚至无罪,但律师更大的责任在于希望国家保持长治久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普通人责任的履行与刑事辩护工作并不矛盾。一个是“关心世间万物”,一个是为了谋生而履行自己的职能。比如从行使侦查、审判、公诉职能的机关工作人员转行的律师,参与起草刑法修正案的学者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进行辩护等。而且对贪污贿赂的实践和理论了解越多,就越能依法为被告辩护。

(原标题:受贿罪不能减刑假释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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