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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客观方面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6:42:02浏览117次

腐败犯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是贪污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利用负责、处理、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不是其工作关系或主体地位所带来的一些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方便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等。所谓主管,是指分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共财产的权力,例如厂长、经理有权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企业内部的公共财产;所谓办理,是指有权办理征收、支出等公共财产的转移;卫卫管理是指有权监督或保管公共财产,例如会计、出纳和店主有权监督和保管公共财产。行为人利用掌管、处理、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可以构成贪污罪。

腐败的手段有很多种,但可以归纳为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产。

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上缴自己或者他人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的行为。综上所述,挪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隐匿、扣押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但不上交该上交的,不上交该上交的,不记录该记录的。二是非法倒卖或者将自己管理、使用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给予他人; 第三,追回的赃款或罚没款将被私自使用或非法私拿。

盗窃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从内部盗窃。如果收银员只是利用熟悉本单位情况的条件盗窃其他收银员管理的财物,则构成盗窃。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通过涂改或伪造文件虚报或虚报支出,项目负责人虚报工作时间或伪造工资单虚报工资,采购人员虚报采购材料等级骗取公款。

其他方法是指除贪污、盗窃、诈骗以外的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腐败。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内外相互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产以合法的形式转移给与之勾结的外人,然后迂回收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取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侵占公款。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为自己单位进货时,拿了卖家的一部分购货款作为回扣。

(4)通过合同非法占有公款。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为自己单位采购商品、销售产品等经济活动中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抬高合同标的物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自分割。

(5)间接腐败。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职位,利用单位雇用的工人为自己工作。

(6)占有被支付单位的劳动收入。

(7)利用新技术实施腐败。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新的科技手段实施腐败。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电脑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用技术手段挪用股份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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