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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7:17:02浏览102次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在表现形式上与财产所有权有显著区别,但财产所有权在债权之后。债权一旦实现,债权就从可预见的财产权变为不动产所有权。由于债权的这一特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占债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将债权引入贪污罪的客体,争议不大,但对于如何认定债权贪污罪的犯罪形态,仍存在一定的疑问。一种观点认为,侵害债权和实际占有公共财产是有区别的。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没有取得金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未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际占有了国有单位的债权,其行为就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债权所指向的公共应收款失控,应认为该债权的腐败行为构成既遂犯罪。

贪污罪本质上是一种侵害特定性质财产的犯罪行为,类似于犯罪技术中的盗窃、诈骗、抢劫等金融犯罪。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公职之便实施贪污罪。《纪要》采用控制理论的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控制公共财产作为判断贪污罪是否既遂的标准。当然,控制并不意味着自己拿走。所谓控制,就是把财产置于自己的自由控制之下,行为人可以随时处分财产,比如变现、消费、使用等等。但是,控制和挪用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占有财产是一种狭义的控制,即把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相对于占有而言,其控制权与财产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一般表现为将财产置于自己家中或存入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

在实践中,侵占债权罪通常表现为隐匿国有单位的债权,使国有单位失去对债权的控制,转而由被转化公司享有。既然行为人绝对控制了被转化公司的股份,那么应当认定隐藏债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行为人能否实现债权并占有财产取决于一定的条件,如及时行使债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等。可见,隐匿债权,实际享有债权,并不等于实际控制了债权背后的财产。作为贪污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侵犯债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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