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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侦查研究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7:49:02浏览58次

概要

腐败犯罪历来为大众所鄙视,其严重危害古今中外一直为各国所关注。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腐败犯罪在我们的基本制度中更不能接受。因此,调查和处理腐败犯罪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遗憾的是,理论上对腐败案件的侦查重视不够。从分析查办腐败案件的必要性入手,提出查办腐败犯罪应遵循依法查办、实事求是、快速及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四项原则,进而总结出查办腐败案件常用的方法,并对查办腐败案件进行了初步研究。最后,文章认为腐败犯罪是可以遏制的,理论上是可以消灭的。

一.导言

腐败犯罪破坏国家的官方管理,破坏社会风气,危害极大。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总是给予严厉的打击。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灿烂文化的古老文明,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历史。作为惩治腐败和管理官员的一种方法,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法规很多,历代统治者都把惩治贪官污吏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中央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成为我国刑法颁布之前,特别是解放初期惩治腐败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979年的中国刑法和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都是中国反腐败的重要刑事立法。从现阶段来看,党中央仍然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如果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严重受损,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从现行刑事立法来看,我国《刑法特别规定》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并对贪污罪确立了包括死刑、没收财产在内的法定刑,显示出刑事立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但光靠自学法律是不够的,再好的立法也必须经过司法官员的认真考察才能准确适用,因此对腐败犯罪侦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理论界,就腐败犯罪的侦查而言,不够深入和全面,与我国坚决打击腐败的刑事政策不相适应。本文从腐败侦查的必要性、原则、程序和方法四个方面对腐败侦查这一课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学术界的研究有所借鉴和启发。如果能对司法实践中腐败案件的侦查活动有所裨益,那就更让我喜出望外了。

二、题目的定义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腐败是一种传统犯罪,也是一种常见且频发的犯罪。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破坏了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诚信,是惩治职务腐败的重点犯罪之一。所谓腐败案件,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案件。

腐败案件

二是犯罪方式隐蔽。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披着合法外衣进行的非法活动。犯罪嫌疑人大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各种借口,代替他人,以公共利益为私利,非法将自己管理和处理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所以腐败犯罪分子是隐蔽的,很难被发现。

第三,部门多,涉及面广。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复杂,特别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金融体系,经济交流频繁,渠道多,范围广。腐败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渠道和关系进行腐败。

四是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渗透。腐败犯罪往往与贿赂、走私、欺诈、逃税等案件交织在一起。

第五,具有连续性。因为腐败和利用职务之便的隐藏方法,很容易成功。腐败分子贪得无厌,贪得无厌,敢于不断犯罪,直至犯罪。

第六,有账要查,有赃物要找。贪污罪通常采取的是帐内欺诈手段,如伪造、涂改凭证、账簿、重复记账、虚列费用、少报多报或不报收入、搞假账、黑账等。腐败分子再狡猾,通过检查往来账目,总会发现破绽,找到腐败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腐败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我们干部的思想。因此,严惩腐败犯罪一直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腐败案件的查处。

成功开展腐败案件调查处理的基本前提是不加区别地调查腐败案件。所谓腐败案件侦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腐败犯罪事实,揭露和抓获犯罪分子而开展的专项侦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措施。本文旨在探讨腐败案件侦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查处腐败案件?

第三,侦查腐败案件的必要性

查办腐败案件的最大必要性在于腐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一)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腐败犯罪具有以下社会危害性:

1、摧毁国家官僚机构。国家自诞生以来,任何一个国家想要存在和运转,都必须有大量的官员来操作这个庞大的机器。古往今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详细或简单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官员,要求各级官员真诚为公众服务,勤奋工作,不违反规章制度。官员腐败的必然后果是无视国家的法制,严重干扰政府的正常运转,国家对官员的管理也相应受损。后果就是人们怀疑政府的诚信和公平,最终导致政府的彻底毁灭。

2.国有财产非法私有化。腐败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即采取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因此,腐败和犯罪行为必然导致国有财产非法私有化,严重削弱国家财力。清朝乾隆年间,大学生和士绅腐败,利用各种手段中饱私囊,积累了巨额财富。嘉庆和士绅被查缉,财产被没收,相当于当时于大庆王朝十年的财政收入。数量惊人。民间有句话叫“士族倒,嘉庆满”,腐败的危害之大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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