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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惠农网酬金可否认定为贪污行为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03:02浏览139次

[简要案情]

2010年春节前两天,宾川县某村委会支书与村委会主任周、党支部副书记杨某某、副主任杨某共同讨论决定,共同挪用公款私账。账外资金:2008年罗达村委会截获的桥店镇中心学校的公款10000元;2008年集团干部工资虚增16160元;2003年团干部工资虚增2188元,三项公款总额28348元。周、杨、杨各得赃款7087元。

2011年春节前两天,村党支部书记再次与村委会主任周、党支部副书记杨某某、副主任杨共同讨论决定,共同挪用公款私账。资金:2010年虚增“7.09”地震资金后,罗达村委会以民政抗旱名义虚报公款21470元;2009年集团干部工资虚增11740元;两项公款共计33210元,周、杨、杨各收受赃款8302.5元。

2009年,宾川县实施了农村移动信息富民工程。在桥店镇村委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等人带领区内各团体干部和农民共同推进实施该项目。2010年2月10日至2012年6月27日,中国移动滨川分公司批准2009年6月至2012年1月受益农民网5项奖励,共计42,975.28元,由村民委员会总支部书记签字,然后将8,052元交给村民委员会副书记、出纳杨某某,剩余部分作为受益农民网奖励。20000.000940000066

案发后,被告人、周、杨、杨将赃款全部返还滨川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判]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某、牟阳、周某某在担任宾川县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春节前两次以虚报支出、不入账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贪污公款共计61558元。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贪污了惠农的事实。com的报酬,即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了惠农。中国移动滨川分公司向村委会支付的薪酬34923.28元,应认定为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 (1)、383 (1) (2)、25 (1)、26 (1)、27、61、67 (3)、47、72 (1)、73 (2)、3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二,被告人周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被告人杨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周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后,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四名被告人春节前两次共同挪用账户外资金,属于典型的腐败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陈某侵占汇农网34923.28元的报酬是否属于腐败行为。首先,从贪污罪的主体来看,陈某属于宾川县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即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九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其次,从资本性质来看,中国移动的公司性质决定了其资本性质。如果是国有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资本属于国家资金和公共资金。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中国移动宾川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因此资本性质不属于国家资金。再次,从移动公司和村委会惠农签订的合同来看。com的报酬是移动公司支付给村委会参与人员的劳动报酬,是个人收入,不是村委会收入。被告陈某私自吞了Huinong.com的悬赏金,侵犯了个人利益。因此,指控陈某侵吞了惠农。中国移动滨川分公司向罗达村委会发放的34,923.28元网络奖励属于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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