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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贪污公款罪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39:02浏览149次

挪用公款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是指单个犯罪中个人贪污的实际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组织、领导腐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腐败犯罪集团的腐败总量,对于其他共同腐败犯罪分子,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腐败的数额。所谓案件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腐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腐败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或者是腐败后建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报复证人,拒绝赃物,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等。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判处死刑,没收。其中只有一个不能判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追缴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悔过,积极返还赃物,也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他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形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多次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累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不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贪污数额累计的,依照本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追诉期限内的贪污数额累计计算,追诉期限后的贪污数额不计算。

该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从事腐败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两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腐败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内腐败总额处罚。对于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总额处罚。在没有赃物的共同贪污案件中,应当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中的地位和作用,参照贪污总额和共犯成员之间的平均数额,确定个别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个人共同贪污所得数额达到五千元,但是共同贪污数额超过五千元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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