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42:03浏览80次
苗某某贪污受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的裁决
(2010)呼尔中刑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
辩护人徐小庆,上海徐小庆律师。
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苗某某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经除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被告苗某某不服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代理检察员瞿勇、陈新民到庭履行职责。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小庆、桂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苗某某相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 (3)项,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京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最终裁决。
吴昕法官
代理法官彭卫东
代理法官熊立思
2010年4月16日
职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