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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1:17:02浏览92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的公共财产非法永久控制在个人手中,实际上造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自己拿走还是转让给他人,都造成了对公有财产所有权的实质性侵害。如果构成犯罪,他们应该因腐败而被定罪和惩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王一兵

案例:腐败

判例1: (2002)沪二中刑初字第123号

案件号。二审判决:(2003)高虎钟惺字第61号

一、基本情况

被告王一兵,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县,汉族,大专学历,上海宝瑶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上海宝瑶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住上海市月浦七村21号503室。他因涉嫌腐败于2001年8月22日被捕。

1992年7月,上海石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石三冶金)和上海华钥水泥厂(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华钥厂)共同投资成立了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耀公司),这是一家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的合资企业,其中石三冶金投资375万元人民币(占75%),华钥厂投资125万元人民币(占25%),根据合资合同,十三冶任命王一兵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年11月9日,宝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发出聘任王一兵为总经理的聘书。

1993年6月,王一兵以宝耀公司需要测试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名义,由宝耀公司投资30万元成立上海宝耀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宝耀研究院)。1994年7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宝耀实验室正式成立,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验室由王一兵操作。宝瑶实验室取得营业执照前后,在王一兵的指示下,宝瑶公司签发了一张总额为人民币78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12台搅拌机及支付宝瑶实验室的其他费用。

1994年底,得知宝瑶公司1994年利润总额超过1800万元,于是指示同时兼任宝瑶实验所会计的宝瑶公司会计主任宋篡改宝瑶公司的原始账目,并拿出部分单位支付宝瑶公司的货款。原始凭证记入宝瑶实验所账本,使平宝瑶公司为宝瑶实验所购买搅拌车所支付的款项记入账本,宝瑶公司购买180万元。

1995年1月3日,宝耀实验所吸收职工个人股份120万元(含王及其亲属集资69万元),将宝耀公司原投资转为30万元。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改为集体和自然人投资的股份合作企业。王一兵是该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席。

1997年10月,宝瑶公司转让其在宝瑶实验所的原股权30万元,由宝瑶实验所员工个人集资冲抵。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自然人投资的股份合作企业,其中王一兵及其妻子、母亲、女儿、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投资人民币10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9%。王一兵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至此,王一兵利用其宝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隐瞒并拒绝收回宝耀公司购买的列入宝耀实验室固定资产的12辆搅拌车,并将其非法转移到宝耀实验室,这是绝对的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国有企业第十三冶金公司聘任王一兵为非国有企业宝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他具体负责宝耀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管理权。他是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应该算国家职工。王一兵利用其作为宝耀公司和宝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两个单位的经营负责,唆使会计师做假账,将宝耀公司的公款转移到宝耀检测机构,导致宝耀公司完全丧失上述公款的所有权。虽然宝瑶实验室并非由王一兵单独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王一兵直接非法占用上述公款,但上述公款均为个人出资的宝瑶实验室所有,实际上由王一兵控制和支配。王一兵是否直接占有公款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行为的性质。被告王一兵利用职务之便,教唆他人伪造账目,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一兵犯有贪污罪。被告王一兵及其辩护人的论点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挪用的公款主要用于保耀实验所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个人及其亲属投资,赃款未被挥霍,用赃款购买的车辆已被追回,王一兵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383条第 (1)项、第93条第2款、第64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一兵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二)违法所得应当追回并返还给受害单位,不足部分应当继续追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一兵以其行为不构成腐败为由提起上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宝耀公司是由国有企业十三冶公司和集体企业华钥厂共同投资的一家国营和集体合资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第十三冶金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王一兵被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宝耀公司执行公务。无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王一兵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地位。1994年,宝瑶实验室仍是宝瑶公司的全资下属单位,上诉人王一兵将宝瑶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宝瑶实验室,未如实记账,不能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宝耀实验所改制为自然人股份合作企业。利用宝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放弃了宝耀实验所12台搅拌机的资产所有权,使宝耀公司所拥有的公有财产被宝耀实验所非法占有,并由王及其亲属绝对控制。他的行为应该以腐败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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