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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报房改面积是否构成贪污罪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3:45:02浏览141次

案件简介:

吴某是某个机构的负责人。1995年,该单位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子,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1998年参加房改。本单位房改经理是本单位财务总监林。林在填写待售公房清单时询问了的住房面积。问林按照规定他应该享受多少面积。林告诉他,他应该享受110平方米。吴某谈到了100平方米。林问填102平米可以吗?吴某同意了。后林谋将全部存货报吴某审批,后者部门组织国资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房改进行抽查,而吴某的房改未进行抽查,之后产权由发证部门变更。吴某购房应交款8万多,实际交款4万多,房款不足4万。

评论:

对于如何描述吴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少付货款是非法所得。其原因归纳如下: (1)吴某的主观故意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也存在漏报面积的行为;但是,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完成腐败。因为房改不能由单位单独完成,而且是在房改部门、国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虽然是单位负责人,他指示林少报住房面积,但他少报住房面积并不立即占用公款,但经其他部门监督审计后可以确定他的行为是否成立。因为吴某没有领导房改等部门,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特点。

第二种意见是,吴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原因如下: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主要是由贪污罪的特征决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偷窃。以其他方法骗取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贪污罪。首先,故意隐瞒自己房屋的实际面积,向林少报面积,利用林的工作失误达到少报面积的目的。主观上,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行为上,吴某不仅少报了面积,还在审核后加盖了单位公章,并连同其他员工的房源清单一并移送房改部审核,可见其利用职务之便。其次,吴某的这些行为虽然可能达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还有房改、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查,房改等部门不可能对单位上报的房源清单进行逐一实地调查,主要是以单位上报的房源清单为依据。因为房屋清册上盖的是售房单位的公章,足以获得房改、国资、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信任。因此,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了上述部门的信任,并以欺诈手段实际贪污了本单位的公款。至于房改。国有资产等部门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并不影响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的腐败本质。因此,认为吴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要房改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严格查处,吴某的非法占有就无法完成,吴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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