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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贪污罪量刑规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5:02:02浏览129次

腐败的量刑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追缴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多次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累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执行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此

第382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应予定罪和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

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从事何种工作。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一)管理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款物”

(二)管理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收代缴税款。

(六)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其他行政工作。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受贿罪的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前款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特此宣布。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1999年9月16日高建法释字[1999]2号)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案件(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和便利。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和经营”是指因承包、租赁和聘用等原因对国有资产进行的管理和经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自己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贪污救灾、抢险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款物赃物、罚款罚没物品、暂扣款物、不良贪污手段、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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