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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5:22:02浏览110次

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隐痛。目前,对于违禁品能否成为腐败的对象,司法界和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违禁物品,顾名思义,就是违禁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等。从性质上来说,违禁品可以分为绝对禁止的违禁品和相对禁止的违禁品。前者是绝对禁止流通和占有的,因为法律不允许;由于其特定的功能和价值,法律允许具有特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限制流通。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的手段贪污、盗窃、诈骗或者非法持有违禁物品的行为,如何定罪,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如果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此类违禁品有特殊罪名,可以直接认定为此类持有罪名。 第一,如果行为人有意销售或者运输此类违禁物品,应当根据其行为所犯的相应的贩运、运输罪来认定,这样就不需要认定贪污罪。原因是:

第一,持有、销售、运输违禁违禁品行为所侵犯的最重要的法益是国家禁止持有、交易某种违禁品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

第二,贪污罪是数额犯。《刑法》第383条的量刑规定都是以犯罪数额为依据,没有特别规定以犯罪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将非法持有绝对违禁品解释为贪污罪,不符合贪污罪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

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的手段贪污、盗窃、诈骗或者非法持有相对违禁物品的,也触犯了贪污罪和有关持有、买卖、运输、储存相对违禁物品的特别罪名。所以对于某些种类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以竞合法条理论为指导,选择重罪进行处罚。原因有二:

第一,违禁违禁品的经济价值是法律认可的,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流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所拥有的这类相对禁止的危险物品,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根据《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运输、买卖违禁违禁品的具体犯罪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不同法律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规定,应基于法律法规竞合的原则选择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作用于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改变犯罪对象的状态来侵害犯罪对象。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定罪量刑,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对相关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有依法定罪量刑的规定。否则,以是否存在完全一致的犯罪构成来判断,属于不同法律对同一行为作出的不同规定,应以法律法规竞合的原则选择重罪处罚。

【相关知识】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贪污罪的客体只能是公共财产,否则贪污罪就不能成立。一些高校刑法教材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作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

按照传统观点,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客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共福利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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