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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概述,渎职罪概述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6:32:03浏览142次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的概念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归为一类,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是违反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名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从这一共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违反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贪污贿赂行为,以及与贪污贿赂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行为。

惩治贪污罪和受贿罪是现阶段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点。贪污贿赂罪被列为刑法特别规定中的专门一章,对于加强廉政建设、突出反腐重点、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是国家的廉政建设体系。中国廉政建设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尽职尽责、廉洁奉公、清官清廉和反腐败。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侵蚀党和国家的健康身体,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阻碍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

2.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违反国家廉政制度。其中,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有的与职务密切相关,如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等,有的则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等相反行为。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匿境外存款罪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贿赂、介绍贿赂等。就单位而言,既有纯粹的单位犯罪,如分割国有资产和没收财产罪,也有不纯粹的单位犯罪,如贿赂单位罪。

4.这种犯罪主观上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根据《刑法特别规定》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有12项具体罪名。这12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腐败,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自没收财产。另一类是受贿罪,包括贿赂罪、单位贿赂罪、受贿罪、针对单位的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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