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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9:38:02浏览160次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虚报注册资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被告:一草

判例1: (2000)宁兴初字第49号

案件号。二审判决:(2001)苏星重耳字第170号

一、基本情况

1996年7月,被告一草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中天成(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以中国天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和北京中海经贸有限公司为投资方,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于同年7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1997年1月27日,天成公司与澳大利亚必和必拓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和必拓公司)签订了两份一般贸易合同,其中合同MNM-9718同意进口120万吨铁矿石粉,合同MNM-9719同意进口30万吨铁矿石块。同年6月11日,天成公司和澳大利亚哈默斯利炼铁有限公司,能否记录蟑螂的疲劳、龋齿和日晒情况?组织?津潘?CTC-9701l一般贸易合同,进口铁矿石区块30万吨。签订上述合同后,天成公司向总公司提交了以经营澳大利亚进口矿山为由开立信用证的担保,并得到了总公司的批准。后被告一草持有上述合同及天成公司总行出具的天成公司与天成公司、天津双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四份不可撤销还款保函?会押韵录飞行机器人吗?龙公司?拿去?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一祥?押韵记录,店铺,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学校。根据一般贸易合同,开立了四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

Pnbspnbsp。nbsp。nbsp。从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必和必拓公司和喜公司根据上述一般贸易合同,先后向澳大利亚提供了608,059吨的矿山,并陆续向国内有关港口交货。天成公司隐瞒一般贸易真实情况,虚假签订来料加工合同,骗取来料加工手册。港澳地区58万多吨矿山逃避海关监管,来料加工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款1938.1246万元。63元。

二、控辩双方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一草及其辩护人认为:1 .一草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并实际运作;2。一草的行为得到了总部的认可,是一种企业行为;3。天成公司代表其海外子公司SM和CHB公司与必和必拓和喜公司签订了合同。天成公司未履行合同,天津中行未实际对外支付,SM和CHB公司是两个一般贸易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4。发现天成公司与一草走私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第三,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成公司谎报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巨额应缴税款,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一草作为天成公司的监事,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一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事实清楚,性质准确;但是,将被告人一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性为个人犯罪是不恰当的。被告一草以天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担保开立贸易活动信用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走私利益归一草个人所有,应认定为天成公司单位犯罪。应当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主体是单位的辩护意见。为逃避海关监管,隐瞒一般贸易事实,天成公司与被告人一草采用来料加工贸易虚假申报的方法逃避关税,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澳大利亚进口矿山是否在中国销售不影响其犯罪性质。被告一草及其辩护人认为走私意图不明的意见不能成立。另外,公诉机关虽然证明了总行没有实际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天成公司账户中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指控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一草虚报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53和31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一草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宣布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议。被告一草拒绝接受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裁判的要旨

我国刑法对不同性质的走私货物、物品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是普通货物、物品,只要通过虚报、谎报等欺诈行为进行报关,且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无论货物、物品是否在国内实际销售过;如果是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那么应该复出口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天成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盈利商品。因此,涉案货物的性质成为决定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草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问题。本案被告一草及其辩护人认为,涉案货物是天成公司代表其境外子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项下的免税货物,属于合法进入的保税货物,在中国境内不营利性销售。因此,一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涉案物品的性质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认定。本案证据表明: 第一,天成公司境外子公司无实际经营能力,成立后从未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无民事责任能力。成立的目的是为天成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业务转移资金;二、虽然天成公司以境外子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单位签订了加工合同,但没有证据表明天成公司受其子公司委托代理;三、天成公司请求总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开立海外公司信用证作为一般货物合同担保。总行和开证行均认为天成公司是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主体,开证行已按其要求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货物的真实合法交易主体是天成公司,而不是其海外子公司,因此该货物属于天成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一般贸易合同。天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国内加工单位签订加工合同,骗取进口料件加工手册,将天成公司应缴纳的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全部作为进口料件加工保税货物进行虚假申报,巨额逃关税,是典型的打着合法形式幌子的走私行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被告人一草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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