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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妨害作证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9:46:01浏览115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定要坐牢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应当坐牢,是根据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和犯罪法定原则确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达到现行刑法规定的违法范围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详细介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代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走私货物、物品罪:

【依据: 《刑法》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经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进口料件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的。金额比较大;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依据: 《走私犯罪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作出司法解释。

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所谓《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从走私人处大量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从走私人处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应交税金5万多。国家进口的走私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因此,行为人实施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因走私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盗窃货物、物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纳税款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避应纳税款75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应纳税款2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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