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犯罪中止,走私哪些物品构成犯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19:58:02浏览64次

普通货物

根据刑法第八修正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走私在一年内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避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淫秽物品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的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牟利或者传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经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进口料件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数额较大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人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包庇武装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