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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走私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0:02:02浏览105次

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各种手段运输进出口违禁品或者逃避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让我们找王法的小系列来介绍你。

某检察院:

受香港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委托,由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指定,我们担任涉嫌毒品走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高关于本案的陈述,认真审查了XX局移送你局的某公开禁毒申诉(2008)1 《起诉意见书》号(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

一、机关指控高某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

(一)走私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明知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为前提。

所谓毒品走私犯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入境(境)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可知”,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境(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自己运输、携带、邮寄了什么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应该知道,那么就没有什么。

(二)关于指控高某某走私毒品的证据

《起诉意见书》证实:“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某某驾驶卢YV 8131日产君宜旅行车,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梁某某的带领下,从广东省深圳市赶赴福建省福州市,与黄某某、见面。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陈某驾驶广东BVL 720别克商务车拉运十箱毒品。高某、梁某、余某驾驶336丰田皇冠车、卢YV 8131旅行车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然后将毒品转给刘、余某,刘、余某将毒品藏匿在石家庄市。在贾凯大厦租来的房子里。”* *当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 *有关澳大利亚的情况、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技检查报告、涉案赃物及犯罪嫌疑人高的供述。

(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某行为时“明知”其护送的车辆上装载的是毒品。

当局指控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高参与了这起事件,实施了将载有可卡因的车辆从福州“押运”到河北的行为。这一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高是否知道他“押送”的车辆上装有毒品。

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高供述的参与过程以及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陈述的高参与实施整个事件的行为可以清楚地看出,高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接触其押送车辆上装载的毒品。* *当局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直接接触并看到车辆上装载的毒品。

在案中,刘、俞、洪、黄等与高有直接联系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抓获。在供词中,没有一人明确指出嫌疑人高在整个事件的某个环节中与此次运输的毒品有过接触,也没有一人明确断言高知道毒品是被运输的。

洪讯问笔录:(案卷第三卷第31页)Q?托尼在你的毒品走私中扮演什么角色?答:我和龙哥在香港和深圳见面谈毒品的时候,托尼经常在场,还有几个龙哥人,他们都知道我们在贩毒。托尼和我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联系的。我们都和龙哥有联系,龙哥会安排他做事,然后托尼会联系刘一交出毒品的具体细节,但是不知道托尼每次都是不是亲自处理这些事情。问?托尼知道你在做什么吗?他应该知道我们是走私毒品的,因为他做的一切都是龙哥让他做的,他还和我们一起参与了很多毒品的事情,包括我和龙哥谈毒品的时候他也在,他知道一些事情。从这份讯问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洪谋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与高有直接接触,所以他没有告诉高这是怎么回事,他的结论是,高应该知道这是一种毒品,这只是一种没有客观证据的主观臆测。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高知道有毒品运输的证据。(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言与洪的证言一致。)

高在的供词是一致的。他参与的时候并不知道他的“押运”车上装的是毒品,但在参与犯罪之前就知道是毒品。由于犯罪嫌疑人高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对“行为时知道”和“事后知道”的法律后果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讯问笔录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他的说法是一致的:参与时,他并不知道自己驾驶的导航“护航”的车装载了毒品。在高的几份讯问笔录中,辩护人还发现,调查机关在讯问案发当时的情况时,高明确回答说,当时不知道是毒品。但当办案人员直接问“你走私什么毒品?”“多少公斤?”高回答“可卡因”和“251公斤”(成绩单上有很多类似的回答。)看来高知道这是毒品。辩护人对这一矛盾感到困惑,并据此检查了笔录中的一些问题。高向辩护人陈述了当时的审讯过程。在这里,我们重复当时的场景来说明问题。* *问:“你们走私什么毒品?”高回答:“当时不知道是毒品?”* *问,“我当时不知道,你现在不知道吗?”高回答:“我现在知道了。”“可卡因”

根据这个讯问过程,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高M在辨认我配偶时犯了错误。在他看来,知道现在和事件发生后是毒品,知道当时是毒品,法律后果在他看来是一样的。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知道的错误,辩护人问他:“你是不是觉得,你这样做的时候知道是毒品就和你做完之后知道是毒品一样?”答:“我觉得差不多。他们都参与了这件事。”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高没有正确认识“行为时知道”和“事后知道”的法律后果。基于这一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高对笔录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类似的审讯,高回答的立场是,他知道,他参与的事件是毒品走私事件后。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知道”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知道的问题,行为时知道与犯罪和非犯罪直接相关。因此,我们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高误解所作的供述来认定其行为时知道自己是毒品,而应根据客观证据来认定其是否知道。

从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可以看出,* *当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知道他“押送”的车上装有毒品。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八种情况行为人应当知道,但这种认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为“知道”的认定不是以确凿的证据证明,而是以基本事实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正常联系为基础,通过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可能会有例外。如果行为人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欺骗,并且他的辩护是基于事实或者合理的,则不能认为他“明知”。

http:// .搜狗.com本案证据并不能合理排除有人被龙哥等人蒙骗,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押运”毒品的工具。根据《意见》不能确定高应该知道。

据高供述,http:// .搜狗.com参与此案的主要原因是他的车上装有导航仪。龙哥()向他借车时,高提议把车借给龙哥等人。龙哥说人不够开。高在有驾照,对路很熟悉。让他帮忙。出于多年的友谊,高同意帮忙。高某问龙哥在这里干什么,龙哥却叫他只管开车,什么都听。去了北京之后,高又一次问龙哥是什么,龙哥说他告诉你什么就告诉你什么。当时龙哥有点生气,所以高没有再问。龙哥是这个团的老大,他完全有理由告诉阿彪、等人不要告诉高,那是毒品来“保驾护航”。从查明的事实也可以看出,高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接触过毒品。

同案被告人说,阿宝等人似乎听了高的话,这个样子并不能说明高知道车上装的是毒品。同样,也不能排除由于高文化水平低,在某种程度上龙哥等人只是利用他和刘等人的关系来保护龙哥等人的利益集团。

结合本案事实,高只有小学学历,和龙哥做了多年朋友。龙哥在困难的时候也多次慷慨解囊,某种意义上对龙哥等人形成了信任和敬畏。所以,他完全有可能不知道车上的货物是毒品。本案关键证人龙哥、阿彪、陈某在逃,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这种合理解释。因此,本案存在高被龙哥等人欺骗参与毒品走私的可能性。

二、机关依据 《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认定其“应当知道”,应当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前提,但本案证据不能排除高某受龙哥等人蒙蔽参与走私毒品的合理怀疑。

在会见高的过程中,高多次告诉我们,侦查阶段的讯问方法和笔录的形成都存在问题。

高说,在第一至第三份笔录中,预审人员向高询问了“车上装了什么”和“你运了什么”,高说他不知道。从第四份审讯笔录开始,调查人员改变了审讯方式“谁在和谁走私毒品?”“你走私什么毒品?”在这样的审问方式下,高提出了一个问题,说:“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调查员问:“你不知道现在是毒品吗?”高答道:“我现在知道是毒品了。”。这种讯问方法使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导致他从事后知道的立场来回答讯问。根据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讯问,对高的讯问应当记入笔录,以便真实地查明案件事实。

(一)

据高介绍,最后一条记录(2008年6月10日14时25分至2008年6月10日20时59分)是在烟台看守所拍摄的,于6月11日中午由高签字。)

以上内容是.hifa.com编纂的走私犯罪防卫词的相关格式内容。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运输违禁物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犯罪事实和理由以及充分的无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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