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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0:16:04浏览68次

如果海关同时发现上述两种走私行为,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看出,从上述第一、二种观点对“未经处理”的理解来看,走私相同事实的普通货物、物品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海关发现走私的不同过程,这与犯罪成立以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为准的要求相冲突。因此,上述关于“未经处理”所涵盖的情形的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这是不可取的。

97刑法[]中有四处明确规定“行为人多次实施危害行为,不处理的,按累计数额处罚”。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多次实施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但每次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根据上述第三种观点,这类刑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不会出现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混乱。因此,笔者基本上肯定了上述第三种观点。在肯定上述第三种观点中“未经处理”的定义的同时,考虑到上述第二种观点,还应当承认,对应的“刑事错案”撤销后,“刑事错案”的走私行为属于“未经处理”的走私行为。综上,97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撤销“错案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情形。

三、对数罪并罚问题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非常复杂。有的走私犯一次走私各种货物、物品,有的走私犯多次走私。《刑法》第79条,走私罪只有一项。无论是走私人一次性走私多种货物、物品,还是走私人多次实施走私犯罪(判决公布前发现多次走私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都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生效后,理论上普遍认为走私罪只有一种,对于走私人一次走私多种货物、物品,多次走私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刑法》将走私罪规定为拯救罪,根据走私罪对象的不同规定而不同。罪名方面,走私犯罪由单一罪名变为多项罪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97刑法规定的走私罪为10项罪名。97刑法典生效后,对于几个走私犯罪的并罚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走私普通货物和其他特定货物的人应按照数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个人同时走私普通货物和其他特定物品的案件,不能按数罪论处,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走私人同时走私普通货物和其他特定物品的,是违反数罪的行为,应当按照其中一项重罪定罪处罚;走私人一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另一次走私其他特定物品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相关的走私特定物品罪处罚

[].上面提到的第一种观点的缺点在第二种观点中已经指出,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种观点,在一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和其他特定货物的情况下,只正确解决了部分案件数罪并罚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所有走私犯罪案件数罪并罚的问题

首先,这类案件可以分为一次走私和多次走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如上述第二种观点所述,这种走私行为属于一种行为,违反数罪并成立想象犯罪。应按其中一项重罪定罪处罚,不应以数罪并罚;对于走私者多次走私的这类案件,应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多次走私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和不同罪名。对于多个走私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不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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