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走私罪论文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0:22:01浏览86次

我国现行刑法将走私的客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禁物品,即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和淫秽物品;另一种是所谓的普通商品和物品,即前一种以外的商品和物品。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叫做“走私”。根据《海关法》,“走私”是指出入境。将行为简单描述为“走私”的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禁止进出口”罪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罪。“禁止出口”罪是走私文物、贵金属罪。表现为“入境”的犯罪是走私废物罪。根据这些规定,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逃避海关监管,将文物、贵重金属运输进境如何处理

文物从国外走私到国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贵金属从国外走私到中国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一主张至少有两点疑点: 第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对这一规定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本罪的客体是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淫秽物品、废弃物、货物以及毒品以外的物品;另一种理解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犯罪以外的货物、物品。比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走私贵金属罪,所以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没有将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界定为犯罪,因为其逃避关税,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因此,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商品和物品。从文章的字面意思来说,或者从普通人的普遍理解来说,上面提到的第一种理解可能更准确。但不排除立法的初衷在于第二种理解。如果是第二种理解,为了避免歧义,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规定如下:走私货物、物品不构成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逃匿数额应当在五万元以上。所以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很难完全排除第一个问题。

文物和贵金属是否必须征收关税。如果国家明确规定对进口文物和贵金属征收关税,逃避关税的,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国家不规定进口文物、贵金属要缴纳关税,即使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也不能构成。至于入境后倒卖文物等后续行为,可能构成倒卖文物等犯罪。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和走私进口文物、贵金属物品的定罪存在一定障碍。

(二)既不属于刑法第151、152、347条规定的特殊物品又不属于第153条规定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何处理

例如,陈某从国外走私了110支模拟手枪(违禁物品),并卖给了其他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4](P4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第《关于处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第八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二手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可以成为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的目标。此外,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构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问题是,既然国家禁止进出口,关税征收的问题还会存在吗?作者对此表示怀疑。如果没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如何以偷税漏税为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笔者的结论是,国家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既不构成走私特殊物品罪,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回到上述案例,笔者初步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辜的。

(三)对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可能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从走私人处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从走私人处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的;金额比较大;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这在理论上叫做间接走私。间接走私不是独立的犯罪。需要根据走私的对象和相关条件来确定构成何种走私犯罪。但问题是,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对走私罪的处罚存在漏洞。也就是说,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不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定罪处罚,也可以不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定罪处罚。原因是国家通常只对自由进出口的商品设定关税,而对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设定关税。没有规定关税的,除非构成上述三条的特殊对象,否则不构成犯罪。

综上,现行刑法对于走私罪的规定存在大量处罚上的空隙。为弥补这种处罚上的空隙,笔者设想可能的途径是:

第一,对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

第二,对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最好设置专项收费;

第三,凡是不能以走私、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罪定罪处罚的,都要对征收关税作出规定,至少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如前所述,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表述应当作相应修改。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