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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4:18:02浏览73次

作者:李倩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就被告人钟xx、王xx、刘xx、钟xx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一案举行公开审理。

被告钟xx、王xx、刘xx、钟xx系台湾省云林县、高雄县、新竹县、云林县人,无职业。公诉机关称,2005年11月,被告人钟xx在泰国联系廖(另办)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钟xx前往泰国支付部分药费,而被告人王xx在泰国负责药检,将毒品藏匿在被告人刘xx提前租用的房子的家具夹层内,通过邮件走私到台湾省。毒品邮寄到台湾省后,于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湾省警方查获,查获海洛因19723.42克。

2006年1月5日,根据被告钟xx的安排,被告刘xx前往泰国运输钟xx留在泰国的一半毒品,但怀疑泰国警方已发现毒品未运走。同年2月3日,钟xx、王xx在昆明被捕。 第二天,刘xx在瑞丽市被捕。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1日,钟xx被福清市海关缉私部门逮捕,6月14日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结束时,法院宣布该案将在选择性的基础上宣布。新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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