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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罪的处罚规定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5:14:02浏览83次

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逃避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犯前款罪,并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被走私而未受到处理的,按照走私货物、物品偷税累计数处罚。

走私保税货物、特殊货物、减免税物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定期定罪处罚,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死刑;单位犯罪,加倍处罚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经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进口料件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155-2(以相应走私罪论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人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157-1(武装掩护走私)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57-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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