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走私罪二审辩护词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5:16:02浏览129次

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各种手段运输进出口违禁品或者逃避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主审法官和法官:

我所两名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作为李的第二审辩护人参加了第二审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一审判决书的适用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而不是先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是错误的。根据本案的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刑法》第153条和第151条的直接适用与《刑法》第156条的首次适用以及随后根据第156条的规定适用第153条和第151条有很大不同。这种区别表现在:在第153条中,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构成走私罪,而在第156-156条中,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作为走私罪的共犯处理,一个直接认定为走私罪,一个“作为走私罪的共犯处理”,两者在共同犯罪中区别明显。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在于:

一审判决一方面实际承认被告人李并非走私货物的所有人,承认李等人在报关、交货过程中“以各种方法将普通货物走私入境”,但故意回避《刑法》第156条在适用法律上的不适用,直接适用第153条,将李等人不具有走私货物所有人身份的犯罪等同于《勘验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货物所有人。

此外,必须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不仅表现在定罪量刑的悬殊,还与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有关。根据0103010第156条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李等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在走私者和海关的共同犯罪下才能发生和完成,因此,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的共犯必须在同一案件中审判,相互质证,才能最终查明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作出与罪刑相当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托运人和所有的海关人员都是分开处理的。至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及其他人的审判活动不符合相关程序法。

二、关于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可能构成重大立功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除了要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核实一审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的郑、王涉嫌犯罪的情况外,还要求二审法院核实被告人李在一审判决后及有关侦查机关于5月17日对其进行审判时新披露的王行长涉嫌挪用公款、范涉嫌索贿的犯罪行为。

根据被告李的供述,1993年至1994年,王利用被告在湛江开设的三家公司,未经被告李签字,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1000多万美元。汇入香港中地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先后与李合作在香港设立中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多高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从事房地产投机业务:

花超过1.7亿港币购买香港中环力宝中心14楼12,330英尺。

购买中环紫金道西118号写字楼后,赚得1000多万港元,王和李各赚了1000多万港元

王在香港利用挪用公款牟利后,斥资1900万港元购买香港中环旧山顶道的一处房产。地址是帝力将军俄罗斯馆34楼D座,这栋楼是以香港长生公司的名义购买的。长生公司虽然名义上是王的儿子和李的合资公司,但实际上可以说是王自己的公司,因为在公司有9999股,而李只有一股。王利用银行资金在香港炒楼的证据及所得所有权和购买私有房屋的情况见附件。

根据被告李的供述,1998年4月,范致电李,要求其为广州光大银行行长一职借款1万元。李推脱却在广州涉外商务活动中心咖啡厅给了范40万元。给钱的时候,坐在同一家咖啡店的后座,李和范从咖啡店里走出来的时候,也遇到了湛江人民银行的行长。被告人李在一审前后揭露的上述五起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均可以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构成减轻处罚情节。鉴于此,我们的两位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在查明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处以相当于犯罪的刑罚,以体现法律的神圣尊严。请充分考虑以上意见。谢谢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