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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6:40:05浏览134次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物品、金银等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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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关于审理走私刑事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有关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主体

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指除武器、弹药、假币、文物、金银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根据国家是禁止还是限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有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或者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电影、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剧毒、带有危险病菌、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来自疫区的对人畜健康有害的器械和药物或其他可传播的疾病;根据规定,除金额外,允许携带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包括标本)、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动物及其产品;等等。(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物品,如香烟、酒类、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和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机、贵重药材及其成品药品等。(三)国家不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但征收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浓缩物、海蜇、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项目。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利。

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本罪是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走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具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和弹药等违禁物品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才构成走私罪。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应税货物、物品。对于这类商品,国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征收关税适当调整其需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民经济和民生没有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没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物品,如我国服装、土特产、国外玻璃制品、化妆品等。可以自由进出口,但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二、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特殊减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 (1)销售保税货物,如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关税,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进口用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货物。根据中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经办理纳税手续,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不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货物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税收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要转移到国内市场,必须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行为人未经许可,采取隐瞒或者欺骗手段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二)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关税,在中国境内销售捐赠的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的减税、免税货物、物品牟利的。根据《海关法》第40条,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特定用途进出口的货物,公益事业捐赠物资,可以免征或者免征关税。应当规定具体豁免或者免除的范围和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公告》第《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号第9条和第《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号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具体的减税免税商品还包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和科研机构用于教学科目的一些设备和器材。

根据《海关法》等海关规定,特定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由于对这些货物、物品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给予一些地区或者单位的优惠政策,因此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和使用,不得任意允许其流入市场。否则,意味着我国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进口减税或者免税的商品,必然会破坏国家的外贸管制,影响国民经济建设。所以我国法律会擅自出售特定的减税免税项目。

3.普通货物和物品的间接走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大量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也可以称为准走私行为或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直接从事走私活动,而是其行为与走私密切相关,甚至有些行为与走私者达成了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走私的货物、物品可以被迅速出售和传播,走私者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这种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人而直接向其购买走私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国家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凭进口单证出入境。既无“执照”,又无“证件”,则无法律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的特殊单证,如纳税申报表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局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出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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