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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贿赂罪量刑标准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6:42:02浏览129次

《法理学日报》

记者从厦门海关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首例电子设备走私淫秽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6年11月27日,翁通过金门至厦门的直达客运线路进入厦门和平客运码头,随身携带的93张淫秽光盘被厦门海关查获。在随后的调查中,海关反走私部门发现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中有大量包含淫秽内容的文件,包括4278个淫秽视频文件和66张淫秽图片。此外,警方亦检获137张色情光碟。

厦门海关缉私人员表示,目前利用电子仓储设备携带淫秽物品入境的现象日益增多。自去年底以来,海关在出入境检查通道连续五次查获旅客使用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携带大量淫秽证件入境。电子存储设备中存储的淫秽物品与淫秽光盘、书籍相比,具有数量大、隐蔽性强的特点,且重现性强。一旦用于传播,它们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的淫秽光盘和出版物。

就此,海关提醒,以任何方式携带淫秽物品入境均属违法。一旦查获,海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记者蔡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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