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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诬告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7:16:03浏览131次

关于走私犯罪,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具体的走私犯罪及其处罚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也有特别规定。

至于走私方式,根据《刑法》第154条: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用于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进口保税货物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

根据《刑法》第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入境内的。

为走私提供便利的,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人合谋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抗拒反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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