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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7:18:03浏览130次

[概念]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境(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止核材料进出口的制度,客体是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补充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所谓核材料是指铀-233、同位素-235或同位素-233富集的铀,由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有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以及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任何材料。其中,富含同位素235或233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铀,其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境(边境)。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利用各种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试图通过国家(边境)传递核材料。一些人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情况下非法携带和运输核材料进出该国;有的虽然过关,但企图通过隐瞒、伪装、谎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还有的利用藏匿、谎报等手段逃避邮政检查、海关检查,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境(边境)。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走私物资行为。此外,还有一些走私核材料的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核材料的;

(二)在内海和领海运输、收购和销售核材料;

(三)与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储存、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等等。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即非法携带、运输或邮寄核材料,企图将其带入或带出国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核材料是白己携带、运输、邮寄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其他罪论处。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有此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走私或者大量走私;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等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核材料罪、妨害公务罪数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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