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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李,李某、奚某、徐某犯诈骗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09:50:04浏览138次

被告李某声称有办法给他的儿子楚某缓刑,但需要经济帮助。之后,被告李某于3月16日从其处拿走6万元,其儿子于3月18日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判决,即给被告李某退款,然后他要求退款。被告李某也声称可以减刑至8万元,但他不同意。被告李某还写了承诺书。随后,被告李某也未能履行承诺,也未返还款项。 (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得知被告人李某的朋友楚某被抓获并想被判刑后,找到了被告人李某。被告李某表示,他有能力帮忙,但需要钱来缓和关系。后来他把被告李某带到了楚某的父母(即被害人楚某和秦某)那里。被告李某承诺完成缓刑。后来,被告李某从被害人处获得钱财,以疏通关系。后来,楚某没有被判缓刑。被害人要求其向被告人李某偿还款项,但被告人李某从未归还款项,且 (3)收据及承诺书确认,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从被害人褚处收到6万元,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李出具承诺书,承诺减刑8万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事件过程和工作情况证明,事件过程和三名被告均为案件事实。 (5)扣押和返还货物的文件和收据清单确认,被告徐已提取赃款2.05万元返还被害人褚,被害人褚已收到被告家属返还的4万元,被害人褚要求对被告、徐从宽处理。 (6)被告人李、徐的户籍资料确认了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上述证据在法庭上经过交叉质证,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人李、徐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能够证实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法院确认了他们。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徐诈骗数额较大,均构成诈骗。起诉书成立了。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徐向被害人承诺,他们可以申请缓刑,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分享赃款赃物。显然,三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同样的角色。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人Xi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Xi作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主动认罪,被告人、徐已提走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266条、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和第3款、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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