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28:07浏览76次
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交货方不仅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而且有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缺陷。此外,销售和生产产品的人被规定有保证缺陷的义务。那么,违反质量缺陷保修有什么责任吗?今天,边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需承担责任吗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返工、退货、降价等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产品质量缺陷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给消费者购买产品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性能且未事先说明的;
(二)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所示的质量条件。
卖方按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后,如果是提供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责任,卖方有权向生产者和供应商索赔。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和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第40条为产品质量缺陷保证责任,即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应承担违约责任,生产者不应被直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中的责任顺序如有变更,合同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仍然是直销商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出卖人可以对已经告知的瑕疵免除责任。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非缺陷产品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在科技层面上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因卖方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卖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以上第41条和第42条是需要掌握的职责: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并不等于“绝对责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生产商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3.卖方应对过失负责。根据第42条,“产品因卖方的过错而有缺陷”,可以知道卖方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卖方不能具体说明.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表明这里的过错是“推定的过错”,并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三。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这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而产品销售者作出赔偿,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是产品销售者的责任,而产品生产者作出赔偿,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是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产品责任索赔的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人,而是延伸到受害人,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