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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清偿,法律是如何规定担保债权优先性的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25浏览120次

有人认为破产和解程序对有担保债权没有约束力,这是和解制度难以积极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寻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而导致重整制度的必然原因。事实上,重组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破产和解制度只能调整公司和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而不能调整导致经营管理不善的内部关系,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权力结构、管理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措施的关系。公司的振兴取决于公司内部深层关系的优化和协调。此外,重组制度可以在没有严重不支付、暂停支付或破产的情况下实施,从而发挥积极和预防性的程序功能。当企业有可能破产和解体时,可以进行重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可以重建和再生。然而,破产重整的利益

对拥有财产的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限制债务人使用和处分担保物的权利。执行和解协议和重组程序不需要且价值不高于债权数额的任何担保物,应当返还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可以不经破产程序先行支付。对于债务人需要使用的所有其他担保品,只要法院允许,通常不要求债权人同意使用或处分担保品,法院也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保护担保物权。

例如,如果担保物是一台机器,并且债务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机器,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定期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补偿机器磨损造成的机器价值下降。同时,法院也可以要求为机器购买保险。总之,法院应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重组程序的损害。如果债务人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要的担保物,需要事先获得法院的批准。其次,由于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优先权有限,有必要给予有担保债权人某些权利作为实现利益平衡的对价。

因此,边肖主张在与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组程序的发生和进展有关的事项上给予有担保债权人投票权。在与有担保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有关的事项上,有担保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有投票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全体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投票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他们没有放弃有限的赔偿权利。”可见,在中国,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权都被剥夺了。深层次原因与债权人承担的权益风险密切相关。但是,边肖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破产程序,而不适用于破产和解和重组程序,有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在破产和解和重组程序中就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英国破产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和解协议要求有担保债权人作出某些让步时,债权人也有表决权。

这些是网小系列整理出的有担保债权优先权限制的相关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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