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25浏览120次
有人认为破产和解程序对有担保债权没有约束力,这是和解制度难以积极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寻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而导致重整制度的必然原因。事实上,重组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破产和解制度只能调整公司和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而不能调整导致经营管理不善的内部关系,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权力结构、管理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措施的关系。公司的振兴取决于公司内部深层关系的优化和协调。此外,重组制度可以在没有严重不支付、暂停支付或破产的情况下实施,从而发挥积极和预防性的程序功能。当企业有可能破产和解体时,可以进行重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可以重建和再生。然而,破产重整的利益
对拥有财产的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限制债务人使用和处分担保物的权利。执行和解协议和重组程序不需要且价值不高于债权数额的任何担保物,应当返还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可以不经破产程序先行支付。对于债务人需要使用的所有其他担保品,只要法院允许,通常不要求债权人同意使用或处分担保品,法院也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保护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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