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35浏览145次
【案件】:1995年4月,经区劳动局批准,被告工厂录用原告王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原告被分配到工厂经营的一家酒店的客房部工作。
但被告以酒店收取定金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原告王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6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对方支付定金时出具的收据。经审理,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工厂一次性退还原告王保证金6000元。
[分析]:
在实践中,类似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单位收取押金往往是强制性的,而劳动者往往是弱者,所以他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才能在单位正常工作,而收取钱款的单位是在利用劳动者的点,不管它是否来自劳动者自己的意愿。因此,这种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定金、抵押及相关物品;劳动部发布的第《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号法令明确规定,如果雇主在雇用雇员时向工人个人收取费用,应责令雇主立即将费用退还给工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支付保证金的收据保存完好,为今后向被告索要保证金保留了有利证据,也使被告难以推卸责任,从而保护了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