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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担保与反担保,如何区分反担保和本担保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15:40:05浏览178次

反担保债权人是原担保人;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担保实际上是原担保人的追索权。因为原担保人的追索权只在一定条件下出现,所以反担保担保未来的债权,这与最大担保和最大抵押相同。适用于担保的担保物的原则、方法、对象和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然而,反担保只包括担保、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手段,其本质与担保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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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总之,它保证债务人履行债权,实现债权。反担保的客体是保证人对保证人(债务人)的追索权。

这种追索权是在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确立的,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发生的。其本质是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

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与主合同的债权在主体、事由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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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对象的特征是反担保最基本的特征,这不仅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征,也决定了反担保、这种担保与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而不同。

在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和存款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的当事人竞争,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抵押和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由三个密切相关又不同的合同维持,即主合同、委托合同和保证合同。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而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存在主要的合同关系,担保合同也具有效力。当事人没有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只在主合同中载明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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