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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特点,反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14:45:02浏览99次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该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句话说,是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和实现债权的担保。反担保的客体是保证人对保证人(债务人)的追索权。这种追索权是在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确立的,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发生的。其本质是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与主合同的债权在主体、事由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而不同。在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和存款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的当事人竞争,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抵押和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由三个密切相关又不同的合同维持,即主合同、委托合同和保证合同。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而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债务人与债权人有主要合同关系,与担保人有主要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只是在主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的,本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种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同样,反担保合同的双方也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但双方的负责人与本担保合同有很大不同。反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为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即本保证人的追索权。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本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代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是否成立,方式和内容无关紧要。反担保人仅对享有追索权的担保人承担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保证人无法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没有完全的赔偿能力,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如乙方向丙方借款10万元,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担保,丁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则在甲方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方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从属性和互补性的特殊表现

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所以它也具有担保的内在从属性和互补性,但这两个特征在反担保中有着特殊的表现。反担保合同不同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是从合同,但相对于反担保合同处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设立、效力、变更和解除不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可能对反担保合同产生间接影响)直接决定的,而是由担保合同决定的。同样,反担保责任的互补性也不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主合同而言的,而是指反担保人在获得收回债务收入的权利后,对担保收入损失的清偿责任。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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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向他们提供他们认为令人满意的、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其债权的担保,以避免行使其抵押和质押权利的繁琐程序和麻烦。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担心有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出现反担保。从本质上讲,反担保和保证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或一定的情况下,担保才是在特定情况下设定担保的前提和基础。这种保证和反担保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所以反担保也是一种保证,或者说反担保也是一种保证。但是,在实践中,有必要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人的利益,使反担保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的商业交流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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